發布時間:2016-03-17 編輯:華祺移民 點擊率:8570次
申請無條件限制逗留獲得批準后,申請人受到的逗留條件及居留期限會被撤銷,這就是所謂的「無條件限制逗留」身份。
獲給予無條件限制逗留身份(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的任何國籍人士),倘在離境后12個月內返回香港,將獲準保留無條件限制逗留身份。
擁有無條件限制逗留身份的人士若要保留無條件限制逗留身份,便須在離境后12個月內返回香港,超過12個月后返回香港,則會喪失無條件限制逗留身份。
根據“香港投資移民”(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的任何國籍人士)而取得「無條件限制逗留」的人士,是不會受「每12個月必須返港」的限制。
擁有香港居留權(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任何國籍人士)除了有權在香港入境及無條件限制逗留以外,還不會被遣送離境及遞解離境;擁有香港入境權(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中國公民身份的前香港永久性居民人士)除了有權在香港入境及無條件限制逗留之外,還不會被遣送離境。
香港的居留權及入境權是不可被香港特區政府肆意剝奪的權利。
「無條件限制逗留」只是香港特區政府的一項行政措施,而不是所有人享有的一項“權利”,香港入境處處長可以隨時有權取消該項行政措施而不需要任何說明。
只有香港的居留權及入境權才能保證擁有絕對可以進入香港而且不受條件限制逗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