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d) 段的規定,任何人士,如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便可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
來港就讀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只需符合下列規定:
•申請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或非本地專上課程
•申請人持有學校的取錄信,證明已獲取錄修讀某項課程
•申請人不需透過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夠負擔其在港學費、生活費及住宿費
申請如獲批準,申請人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標簽,申請人可把簽證/進入許可標簽貼在申請人旅行證件的空白簽證頁上, 首次抵港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出示。獲得貼簽30日內向入境處遞交申領香港居民身份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