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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自2015 年1 月15 日起)的常見問題解答:

問1: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於何時暫停?
答 1: 政府已公布由2015年1 月15 日( "暫停日") 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直至另行通知。暫停計劃并不影響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于暫停日前收到的申請,包括已獲批準( 即原則上批準或正式批準)及仍在處理中的申請。
問2: 暫停計劃對在暫停日前已遞交的申請有否影響?
答 2: 申請遞交日期是以入境處收到申請表當日計算。至于郵寄的申請,則以
郵戳日期為準。暫停計劃并不影響入境處于暫停日前收到申請,包括已獲批準( 即原則上批準或正式批準)及仍在處理中的申請。
問3: 暫停計劃對在暫停日前已獲批的申請有否影響?
答 3: 暫停計劃不影響于暫停暫停計日前已獲批準( 包括原則上批準及正式批準)的申請,而有關申請仍受計劃的規則規管。
問4: 有關計劃暫停后的「過渡安排」是什么?
答 4: 按照計劃的現行規則,,如申請人已作出不少于1,000 萬港元的投資于獲許投資資產, 而有關申請是在作出投資后的六個月內遞交的,有關申請可獲受理。根據上述規則及作為過渡性安排假如 申請所涉及的不少于1,000 萬港元的投資是于暫停日前六個月內完成,而有關申請是在作出投資后的六個月內遞交的,有關申請在暫停日之后仍會獲受理。惟申請人須同時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準則,才可享此項安排。
除非已獲「原則上批準」,否則任何于暫停日或以后,或于遞交申請的六個月前所完成的投資,不論金額多少, 均不會被接納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
問5: 如果我于暫停日后才遞交申請,但尚未作出任何投資,入境處會如何處理我的申請?
答 5: 由于你于暫停日或以后才遞交申請, 而你亦沒有在暫停日前六個月內,投資不少于1,000 萬港元在獲許投資資產, 因此有關申請未能符合「過渡安排」的規定, 不會獲受理。
問6: 如果我于暫停日后才遞交申請,但我于暫停日前投資了少于 1,000 萬港元,以及于暫停日后再作余下投資,入境處會如何處理我的申請?
答 6: 除非已獲「原則上批準」, 否則任何于暫停日或以后所作出的投資, 不論金額多少, 均不會被接納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
由于你于暫停日或以后才遞交申請, 而你亦沒有在暫停日前六個月內,投資不少于1,000 萬港元在獲許投資資產,因此有關申請未能符合「過渡安排」的規定, 不會獲受理。
問7: 可否提供一些有關「過渡安排」的例子?
答 7: 有關「過渡安排」的例子, 請參考附件。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入 境 事 務 處
二 零一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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