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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美國《世界日報》報道,投資50萬至100萬美元到餐廳、企業,以此獲得美國綠卡的投資移民(EB-5)方式在華人圈中非常常見,但也有人另辟蹊徑,投資50萬美元拍電影,幾年后一樣拿到綠卡。移民律師表示,只要投資到實體(Entity)中,創造就業機會就能申請投資移民,何種行業并不重要,但投資人一定要認清與其簽署合同的究竟是電影制片方還是第三方機構。
靠投資拍電影拿綠卡聽起來很新鮮,但業內人士表示,這種做法并不是新鮮事,只是利用投資移民中“間接創造就業機會”規則。投資移民的核心是為美國人創造就業機會,一般要求是雇傭至少十個全職員工,通常有兩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是直接創造就業機會,如投資人親自操刀所有事情,自行開設一家餐廳、洗衣房或其他產業,甚至也可以自己投資拍攝一部電影。第二種做法則是間接創造就業機會,即將錢投入經由移民局(USCIS)核準的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讓他們代替投資人尋找項目,將錢投入運營。但無論使用哪種方法,關鍵都是透過該項目,達到雇傭員工的目的。
他分析,通常大型娛樂公司的大制作電影會耗費上千萬甚至上億美元,投資移民申請者的50萬美元對他們而言遠遠不夠。當電影制片方需要20個甚至100個50萬美元時,他們不會單獨約見EB-5投資人談融資,而會透過第三方機構,即基金公司融資。有些基金公司是移民局核準的區域中心,他們則會以拍電影為由募集EB-5申請人的投資,當募到的資金達到可觀數目時,則會與電影制片方談投資事項。
有人認為,把錢投給影音業巨頭拍電影是很靠得住,值得信任的投資,但移民律師卻認為,以“拍好萊塢大片”為由的投資項目暗藏很大風險。道格拉斯表示,EB-5投資人需要弄清楚與其簽署合同的人究竟是誰。雖然很多情況下,投資項目都打著大公司旗號,以拍大片為由,但錢的真正去處通常都是區域中心,而非他們想象的大型娛樂公司。區域中心能否募集到電影需要的資金且從這些大公司手中拿到合同都是未知數,而投資人對這一切無法掌控。一旦合約談崩,不排除區域中心將投資人的錢花光,挪到其它項目上,甚至宣告破產,攜款逃跑的可能。
近年來,證監會(SEC)與聯邦調查局(FBI)連手查處、打擊不少行騙的區域中心,2013年初芝加哥會議中心騙取投資移民者共1.5億美元是一個典型的案例。道格拉斯表示,區域中心雖然經過移民局核準,但移民局審批時不會著眼于經濟風險角度,所有投資風險還需投資人自行承擔。此時,聘請律師盡職調查,評估項目風險,審查區域中心歷史紀錄顯得尤為重要。
此外,華祺移民提醒若EB-5投資人尋找項目時聽到“100%成功”、“無風險”、“高回報”等不負責任的承諾時要格外小心,“美國移民法明文規定任何投資都有風險”,不可能因為打著與國際大型娛樂公司合作的旗號就能打包票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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