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帶你和擬團聚的香港先生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你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你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見,到哈爾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現場填表。 ② 你的先生香港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如你的先生是外國籍,須交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③ 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的結婚證明。 ④ 你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對你的申請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內容包括你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申請事由、得分等情況,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⑤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批準你前往香港定居決定后,將為你簽發《批準定居通知書》。你憑《批準定居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你提交的戶口注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你《前往港澳通行證》,有效期為3個月,一次使用有效,《前往港澳通行證》收取證件工本費50元。 ⑥ 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實行定額審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定居打分標準,每年根據名額和申請人數,確定并公布下年度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定居審批分數線。 ⑦ 你和擬團聚的先生應按要求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面見、詢問和現場采集面像。